1、婚姻法案例剖析介绍
1999年5月,女年轻人王某是在某一餐馆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的职工初某去相识并相恋。在去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知道后,王某觉得两人的性格特点不合,遂提出终止他们的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的反对,并多次的去扬言:王某如不去与他结婚,就会杀死她一家人。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同一块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的琐事去对王某大打出手。伴随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去通过法律的方法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的关系,并在于今年6月诉至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的关系。法院经调查觉得,王某与初某结婚之前,初某在结结婚以前,初某确实是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依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是属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允许撤销。
评析: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以去给他们或他们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去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他们违背我们的真实的意愿去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婚姻法案例的评析
婚姻法案例及剖析事件:当事人是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是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了法律效力。本案中其实初某使用威胁的方法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按期限内去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其实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可以去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置。
法律适用:《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去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去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这个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去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的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